1、第四十二條 註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註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辦法另行規定。?
(壹)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者收費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在壹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二次以上的。
2、第四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壹)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承辦相關業務的;
(二)未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
(三)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
(四)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采取誇大宣傳、詆毀同行、以低於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的;
(六)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
3、第四十四條 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並處壹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4、第四十五條 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執業備案或者收回執業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稅務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
出現上款規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應當將處罰結果向總局管理中心備案,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