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華人民***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壹)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二)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三)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四)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壹年。
(五)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六)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節選自《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
對於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經濟、會議、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壹年,可報名參加註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八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免試《稅法(壹)》、《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務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並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三年。
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
(節選自《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