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3名以上發起人,發起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執業註冊稅務師;
(2)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3)為事務所的出資人;
(4)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5)年齡在65周歲以下;
(6)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2、有1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執業註冊稅務師;
3、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出資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1)是執業註冊稅務師;
(2)在事務所執業,並且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5、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名或地名;
6、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設立合夥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2名以上符合以下條件,並依法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合夥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是執業註冊稅務師;
(3)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4)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5)年齡在65周歲以下;
(6)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2、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執業註冊稅務師;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經營資金為10萬元以上;
5、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名或地名;
6、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1、設立分所的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並執業2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2)執業註冊稅務師(不含擬到分所執業的註冊稅務師)10人以上;
(3)註冊資本人民幣60萬元以上;
(4)上年度營業收入人民幣400萬元以上,上年末凈資產和職業風險金總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5)最近2年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2、設立的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負責人,負責人是事務所的股東;
(2)執業註冊稅務師3人以上;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4)有事務所提供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營運資金;
(5)有規範的分所名稱。分所名稱采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分所所在行政區劃名+分所”(工商註冊為“分公司”)的形式。
三、應當準備的資料:
(壹)設立事務所應遞交《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並附下列資料:
1、事務所章程(草案)。事務所章程(草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事務所名稱和地址;
(2)經營業務範圍;
(3)註冊資本;
(4)發起人、出資人的姓名;
(5)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6)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出資人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8)法定代表人;
(9)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10)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11)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2、發起人簡歷、《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出資人簡歷、《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出資人協議書(出資人協議書應當經過公證)。出資人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出資人的權利;
(2)出資人應承擔的責任;
(3)出資方式、時間及金額;
(4)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5)審批機關要求的及出資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5、出資證明;
6、擬任所長人選的有關資料;
7、其他註冊稅務師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8、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9、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2)財務管理制度;
(3)執業質量控制制度;
(4)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5)審批機關要求的及事務所認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設立合夥稅務師事務所應遞交《設立合夥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並附下列資料:
1、合夥協議書。合夥協議書應當經過公證並應載明以下列項:
(1)事務所名稱、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住址;
(3)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4)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5)事務所事務的執行;
(6)合夥人的加入、退出的規定及程序;
(7)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8)違約責任。
2、各合夥人簡歷、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合夥事務所章程;
4、合夥人出資和個人財產有效證明;
5、其他執業註冊稅務師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附原件核對);
7、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
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工商部門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申請設立分所,應先向所在地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向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申請報告》;
2、事務所股東會作出的設立分所的決議;
3、事務所向分所提供的營運資金證明;
4、事務所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5、事務所及分所執業註冊稅務師名單,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擬任分所負責人簡歷;
6、分所經營場所產權或使用權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事務所最近2年度資產負債表;
8、事務所對分所的管理辦法;
9、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申請報告(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