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設置。適用範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時使用。《稅務事項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設置,用於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知有關稅務事項時使用。除法定的專用通知書外,稅務機關在通知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資料,辦理有關涉稅事項時均可使用此文書。違反以下條例就會收到國稅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屬於文書送達:1、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23號)》第六十壹條的明確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2、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23號)》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賬簿的,稅務機關自檢查發現之日起三日內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應該按照通知書上的具體整改內容去執行,而且要在其規定的期限之內完成,否則將會引發壹系列的法律後果。 所謂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 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壹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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