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設置。
2、適用範圍: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知有關稅務事項時使用。
這個通知書是告訴妳,妳從事生產經營取得銷售收入應該繳納的稅種,何種項目繳納何種稅率的稅種,什麽時候給妳認定的,是按季申報納稅還是按月申報納稅,申報期限、繳納期限等等。看給妳的通知,妳應該屬於建築安裝行業,所以給妳認定的主稅種是建築安裝服務的增值稅,適用稅率9%,按季申報納稅,說明妳是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妳是適用稅率9%的增值稅,但是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另外,作為安裝企業,有可能會發生銷售貨物行為的,所以又給妳認定了其他行業增值稅,適用稅率13%(17%,16%是稅率下降前的稅率),因為妳是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行為依然是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