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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次稅收違法不處罰有幾種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6號),清單所列事項首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的,不予行政處罰。自2021年4月65438日起施行。

1.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全部銀行賬號的。

2.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3.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

4.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資料,沒有違法所得。

5.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使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沒有違法所得的。

6.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繳清發票,沒有違法所得。

7.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8.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報送有關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資料的。

9.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

10.境內機構或者個人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關事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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