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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突破口

2021年3月24日,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進壹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發布單位的級別而言,該《意見》對於企業稅務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表示,將按照《意見》以最嚴格的標準防範逃避稅,這足以警醒企業家應當直面企業的稅務問題。

壹、“智慧稅務”對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根本性改變

《意見》明確將構建“以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以發票電子化改革為突破口、以稅收大數據為驅動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應用效能的智慧稅務”。“智慧稅務”的重要價值在於,通過“以數控稅”實現了稅務機關全方位地對稅收征管信息掌控的管理新模式。

我國稅款征繳模式主要是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事後核實。過去,有限的稅務稽查人員根本無法對眾多的企業進行全部、有效的稅務稽查。同時,稅收征管資料都在企業手裏管控,在稅收征管信息掌握方面,稅務機關處於絕對劣勢。在缺少稅收征管信息的情形下,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模式只能是“粗獷式”的,這導致打擊稅收違法的準確度和力度薄弱。再加上我國司法機關精通稅法的屈指可數,對於稅收犯罪打擊更是缺乏力度。當法律缺乏有效的震懾作用時,法律條文就成為了具文。因此,雖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我國屬於重罪,但我國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違法、犯罪活動猖獗,逃避納稅和騙取出口退稅行為肆虐。不僅嚴重地損害了我國稅法尊嚴,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數額觸目驚心,對於守法的納稅人產生了不公平對待。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缺少實用性。

“智慧稅收”使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信息掌控方面的劣勢予以了根本性的扭轉。稅收大數據通過對相關稅收征管信息的高效收集和對比,可以精準地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線索,這為稅務機關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治,提供了有效保障和有力支撐。

二、認清形勢,睿智的企業家應當直面稅務問題

在稅收管理信息不對稱和稅務機關征管力度薄弱時,為了謀取不當稅收利益而采取查到算倒黴的賭徒心理,企業采取虛開、兩套賬或者所謂的稅務籌劃等“應付式”的稅務管理模式,有其時代的背景原因。但在“智慧稅務”時代來臨後,稅收征收管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改變的情形下,睿智的企業家應當認清形勢,直面企業的稅務問題。近幾年,不少企業家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深陷牢獄之災,這與金稅三期系統的運行有直接關系。

稅款的繳納是無特別對價的金錢給付義務,對企業的經營資金管理和利潤具有重大影響。稅務問題貫穿於企業經營活動的每個環節,企業稅務風險防範體系的構建要從企業經營活動整體考慮,這只能取決於企業家是否有正確的稅法思維和頂層設計意識。

三、我國企業解決稅務問題中存在的困境

德國稅法教授比爾克在其《德國稅法教科書》所述,“稅法即使超出其他法律領域有其自身的特點,它還是壹種法律規範,與民法、國家法和行政法以及刑法有許多的接口,還有誰比律師更適合來回答稅務問題呢?”。

稅務問題的本質是個法律問題,這在世界各國都是個常識。但由於我國稅法發展的特殊 歷史 背景,我國很多企業家並未深刻地認識到。了解問題的本質是有效解決問題的前提。既然稅務問題是個法律問題,具備法律能力是有效解決稅務問題的根本。我國絕大部分存在稅務法律風險的根源,就是進行稅務管理的人員不具備相關法律能力。

我國稅務服務市場極度缺乏專業性,不能為企業提供有效和專業的稅務服務。稅法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技術性,稅法具有經濟法和行政法等綜合特征。稅法與憲法、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域存在緊密的交叉關系,切實有效解決稅務問題的服務者應當具備綜合法律能力。可以說不懂民商法,連稅收實體法規範中的相關概念都理解不了,更談何解決稅務問題。我國稅務服務者雖人數眾多,但具備綜合能力的專業稅法人士鳳毛麟角。很多稅務服務者包括律師的稅法知識還不如企業的財務人員掌握得多。

當務之急,企業家要有稅法意識,要加強企業自身稅法能力的提升。別憧憬通過所謂的“稅務籌劃”,就能實現將應當繳納的稅款可以不繳或少繳的“美事”。面對具體稅務問題時,樹立壹個法律思維:“先問問,有什麽具體的法律規定和證據嗎?”。至少可以自我思考壹下,而不是盲從地聽取他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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