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稅務違章的具體措施如下:
1. 自查整改。納稅人應該及時自查,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對於已經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應該盡快整改,避免產生更大的法律風險。
2. 主動申報。如果發現自己存在未申報或漏報的稅款,應該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避免被稅務機關發現後被罰款或處罰。
3. 補繳稅款。對於未按時、足額繳納稅款的情況,應該盡快補繳稅款,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4. 積極配合稅務機關調查。如果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調查,納稅人應該積極配合,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避免被認定為拒不配合調查,產生更大的法律風險。
5. 尋求法律援助。如果納稅人覺得自己被稅務機關處理不當,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向有關部門申請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處理稅務違章需要及時采取措施,避免產生更大的法律後果。納稅人應該自查整改,主動申報,補繳稅款,積極配合稅務機關調查,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