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文書是為制定和執行稅法所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各種文書的總稱。它既包括國家領導機關和稅務機關制作的各種稅務文件,如: 稅法、稅收條例、稅法實施細則、稅務命令、稅務指示; 也包括納稅單位和個人履行稅法和執行稅收制度時所寫的文字材料,如: 稅務專用登記表、申報表、通知書、報告等。稅務文書是個大概念,包括的範圍較廣,凡與稅務有關的文書皆可劃入稅務文書的範疇。稅務文書和稅收法制同時誕生,並隨著稅收法制的完善而日趨完善,隨著稅務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而日趨規範和科學。稅務文書可以劃分為法規性稅務文書、指導性稅務文書、報請性稅務文書、知照性稅務文書、記錄性稅務文書、檢查性稅務文書、訴訟性稅務文書等。
法律依據:《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
第三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稅務機關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以據此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送達的,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包括電子送達的文書範圍、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受送達人可以登錄特定系統直接簽訂電子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簽訂紙質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由稅務機關及時錄入相關系統。
第五條 稅務機關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的,以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到達特定系統受送達人端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特定系統自動記錄送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