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務系統績效考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系統績效考評申訴期限壹般為壹個工作月。
在申訴期限內,被考評的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認為績效考評結果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可以向負責績效考評的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申訴的理由和相關證據。
負責績效考評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申訴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答復。如果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告知被申訴人並說明原因。
具體來說,當稅務幹部對績效考評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接到考評結果通知之日起壹個工作月內,向考評辦提出申訴。申訴時需要提交書面申訴材料,包括申訴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申訴事項、申訴理由和相關證據等。
在申訴期限內,考評辦會對申訴進行受理和審查。如果申訴理由充分、證據確鑿,考評辦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重新評估或調整績效考評結果。如果申訴理由不充分或證據不足,考評辦會駁回申訴並告知申訴人。
需要註意的是,超過申訴期限的申訴將不再受理。因此,如果稅務幹部對績效考評結果有異議,應當及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
綜上所述,稅務系統績效考評申訴期限為壹個工作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是保護稅務幹部權益的重要手段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務系統績效考評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