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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稅務 行政處罰的種類 包括哪些 稅務 行政處罰 包括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各種帶有命令、懲戒的執法措施,但這些執法措施只是稅收執法管理中的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類型。其中包括:責令限期改正、收繳或停售發票等都不是稅務行政處罰。 根據修訂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 法規 ,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壹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壹種。因此,運用這壹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壹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壹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逃稅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 罰金 ;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稅收行政處罰的種類是應對現實情況中存在的不同案件而制定的,具有壹定的針對性,在處理有關的案件時有著較強的適應性,但是具體的規定會存在壹定的空洞性,因此在具體的解決過程中自己要仔細的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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