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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

 最近有朋友來問: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什麽時候呢?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訴又是什麽意思?今天我整理了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分享給大家!

 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

 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指稅務機關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過這壹期限,則不能再追究。可見,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能否準確界定是區分稅務機關執法行為合法與違法的壹個重要標尺。科學、公正的稅務行政處罰時效追究制度對於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效率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義。

 壹、建國後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歷史演變

 建國後我國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經歷了三個階段:

 1、追究時效的缺失階段

 建國後相當長壹段時間裏,由於?重實體、輕程序?這壹傳統觀念的影響,同其他行政處罰壹樣,我國稅務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處於虛無階段,包括199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原《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在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上也是壹片空白。這種狀況常常導致稅務機關執法效率低下,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2、追究時效的依附階段

 1996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舉世矚目的《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統壹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稅務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壹個分支,開始適用2年追究時效的規定。這雖然是壹種依附式規定,但可以說是我國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零的突破,它在壹定程度上推動了稅務機關執法效率的提高,保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然而由於稅收違法案件的復雜性、特殊性,稅收執法裝備的滯後性,這種規定又不完全切合稅收執法實踐,在壹定程度上消解了稅法的剛性。

 3、追究時效的獨立階段

 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並於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 .在建國後稅收史上,該法第壹次單獨規定了稅務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而且大大突破了行政處罰法中2年時效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同壹延長為5年。稅務行政處罰享有的這壹特殊禮遇受到了稅務執法部門的廣泛贊譽。但筆者認為,這壹?歷史性?突破在壹定程度上進壹步適應了稅收執法的實際,有利於更好地震懾稅收違法行為;另壹方面,這壹突破是否真正科學、公正還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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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做好新舊《征管法》適用的銜接工作,2001年5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54號文)對適用新《征管法》與原《征管法》的壹些問題加以明確,特別是對追究時效部分作出了補充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規定執行;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發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後的,按新《征管法》的規定執行。?

 二、目前我國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存在的問題

 1、 法律規定不嚴密。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這壹規定明確了違反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涉稅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但實際工作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也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其追究時效究竟是適用五年還是兩年的規定不夠明確。筆者認為,新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稅違法行為壹律適用五年的規定。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指定的規範性文件,如征管法。據此,則規章設定的處罰追究時效只能適用兩年的規定,這又違背了新征管法的本意。

 2、追究時限未分類。針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的規定,這確實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但從另壹方面來看,筆者認為這壹規定有矯枉過正之嫌。壹是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壹規定當然包括追究時效的設定和執行。實際工作中,稅收違法行為的輕重有較大差異,追究時效相同導致結果不公正,如逾期申報和虛開專用發票兩種行為的危害性差異較大。二是不利於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時效過長,特別是對壹些惡性較輕的違法行為適用五年的規定,容易助長執法人員的執法惰性。三是與刑法規定的界限不清。我國刑法針對犯罪的輕重,規定了四檔追訴期限,較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的最低追訴期限也是五年,稅務行政處罰處罰的只是壹般的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籠統地規定其追究時效為犯罪追訴期限的底線,顯然忽略了違法與犯罪的惡性之差。

 3、時效起點難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起點的準確界定是保障行政處罰合法性的壹個重要標尺。新征管法對稅務處罰的追究時效未作規定,那麽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顯然適用於稅務行政出罰。行政處罰法規定,追究時效通常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延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實踐中上述條款如何理解爭議很大。如在稽查案件中?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究竟是指違法行為作出之日、檢查開始之日、還是審理之日、還是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之日,各地執行不壹。?連續狀態?、?延續狀態?如何區分,時間間隔如何把握,執法實踐中往往令人困惑不已。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其中?發現?如何理解、如何執行也是困惑執法人員的執法難點。

 4、補充規定不合理。根據總局的補充規定,對發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後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稅收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應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即2年的追究時效;對發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後的稅收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應適用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這兩種情形都符合追究時效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合理又合法。但根據該補充規定,對發生在1996年9月30日之前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應適用原《征管法》的規定,而原《征管法》對追究時效又沒有限制,那麽根據法理,稅務機關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追究仍然是合法的,這就必然會出現這樣壹種不合理的現象:發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後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稅收違法行為可能因超過追究時效不被處罰,而發生在1996年9月30 日之前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法則必須追究,不追究稅務機關就違法,稅務機關如果追究合法但又不合理,對納稅人而言可以說是顯失公平。

 三、完善我國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幾點建議

 完善稅務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是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前提條件。法治的經典含義包括兩部分:壹是法律得到人們普遍遵守。二是人們普遍遵守的法律是良法。稅務行政處罰的追究同樣如此,如果追究的制度本身不公正、不科學,其追究的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因此盡快完善我國的稅務行政處罰追究制度應是我們的必然選擇。筆者認為,目前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1、國家立法機關應明確?法律?的外延。

 首先要明確我國稅務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選擇的是壹元體制,還是二元體制,如果選擇的是前者,筆者認為,國家稅務總局應建議全國人大會對新征管法進行立法解釋:第壹種方案,明確新征管法五十六條的?法律?包括稅收規章。這種辦法比較生硬,因為從?法言法語?角度來看,?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法律通常是指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第二種方案,修改第八十六條,在行政法規後增加?、地方性法規、規章等?。

 2、參照刑法模式修改《征管法》的相關規定。

 為了保證追究時效的科學、公正,我國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模式,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分兩類規定,違反稅收征管基礎管理的違法行為追究時效為兩年;偷稅、抗稅、騙稅等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追究時效為四年。

 3、在稅收規章中細化追究起點的確定 方法 。

 《行政處罰法》對追究時效的規定比較籠統,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計算起點均未作出較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國家稅務總局應該根據稅務行政處罰的特點制定單行的《稅務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結合稅收違法行為的類型對?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的確定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對?連續狀態?、?延續狀態?等模糊用語的內涵和外延作出較明確的解釋;對?發現之日?如何把握作出較規範、統壹的規定。特別是?發現之日?的認定在稽查案件很不壹致,有的地方認為應是檢查 通知書 送達之日;有的地方認為應是檢查結束之日;有的地方認為應是內部審理完畢之日;有的地方認為應是稅務行政出罰事項告知書送達之日等等。執法標準的不壹致必然導致執法不公,必然會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4、盡快修改總局下發的補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單行的《稅務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之前應盡快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54號文)中的追究時效部分進行修改。筆者認為應將?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規定執行;?修改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按《刑法》的規定執行;?,這樣修改才符合從舊兼從輕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機關實施的壹項制裁性法律行為。適用於違反稅法但尚不夠給予刑事處分的納稅人。稅收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最有力的保障,其基本形式是罰款。這裏應當說明兩點,

 壹是稅務機關請求其他行政機關施行的處罰不應認為是稅收行政處罰,否則稅收行政處罰與其他行政處罰則失去了必要的界限,稅收行政處罰應以自身享有的處罰權實施行為為標誌。

 二是對稅務人員違法的處理是行政處分而不是行政處罰,其區別在於行政處分是依據行政機關內部規定對內部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的,而行政處罰是依據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對管理相對人實施的;行政處分的形式包括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達、降職降薪、開除公職等,與行政處罰不同。

稅務行政處罰適用的要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適用與行政處罰立法(包括設定)的概念相對應,是對行政法律規範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具體運用。它具體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組織在認定行為人行政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行為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實施行政處罰的活動。它是將行政法律規範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原則、形式、具體方法等運用到各種具體行政違法案件中的活動。

 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為前提,對沒有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及法規為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處罰;必須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實施;所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行政違法者而非行政違法行為及相關的財物,且具有壹定的責任能力;適用行政處罰還需要違法者具有主觀過錯條件,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不得適用行政處罰。

 此外,適用行政處罰還要考慮追究責任時效。具體來說,行政處罰的適用前提,壹是違法主體由作為行政管理對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構成;二是在客觀方面存在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上述若幹方面,是構成行政處罰適用的必要條件。在具備這些條件的基礎上,處罰主體決定行政處罰所適用的內容即對違法者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實施行政處罰等。適用的內容具體說來主要包括:

 (1) 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2) 什麽樣的處罰即行政處罰的具體形式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

 (3) 決定從輕、從重、單處等等具體裁量方法;

 (4) 只給予壹種處罰還是數種處罰;

 (5) 罰款與罰金的折抵;

 (6) 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征管法》第86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適用既是壹個實體問題,同時也是個程序問題,適用的過程也就是實體與程序綜合的過程。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處罰實施主體對違法案件具體運用行政處罰罰法規範實施處罰的活動。

 壹、應受處罰的構成要件

 應受處罰的構成要件是指某種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它是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加以確認的。具體的構成要件是:

 (1) 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已經客觀存在,不能將行為人主觀想像或者計劃設想當作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的性質,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

 (3) 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受到行政處罰的相對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是具有責任能力的主體,可以適用行政處罰,而對於公民則必須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才能實施處罰,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4) 依法應當受到處罰。相對人有違法行為存在,但因有些違法行為可能尚未達到受處罰的程度,或者因法律有特別規定而不應給予處罰的,行政機關不能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應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才能適用行政處罰。

 二、不予處罰的規定

 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給予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處罰:

 (1) 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從輕或減輕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處罰的下限給予處罰,但不能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予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適用於以下情況:

 (1)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 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 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

 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這個期限,則不再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兩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在兩年後,無論何時發現這壹違法行為,都不能給予行政處罰。時效的計算,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壹種類的違法行為,如壹個月內,每天都在銷售盜版光盤。繼續狀態是指壹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如制作盜版光盤先後花了15天的時間。

 追訴時效為兩年,屬壹般規定,如果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則依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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