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時間點是:將決定書依法送達行政相對人時。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其他稅務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
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稅務機關的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