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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有什麽區別

1.處罰適用前提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作出的;而刑事處罰是針對犯罪作出的,根據刑法規定,壹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有關刑法的若幹補充規定。這是因為關於刑法的規定,是國家的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都無權設定刑事處罰條款。

3.處罰實施機關不同。行政處罰在我國是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因此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刑事處罰是屬於國家的司法權範疇,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

4.處罰的種類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從種類上說主要有人身罰和財產罰兩類,而人身罰是刑罰的重點。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從種類上說雖包括了人身罰、財產同、申誡罰和能力罰四大類,但重點絕不在人身罰,因而行政處罰所規定的人身罰較之刑事處罰要輕得多。

5.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影響很大,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就顯得不那麽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認為是已構成了行政違法,就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不必過細地研究這壹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6.處罰的作用不同。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雖然對違法者都有懲戒和教育的雙重作用,但側重點不同。行政處罰是對有違反國家行政管理秩序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者進行的處罰,它註重的是對違法者的教育,制裁只是教育的壹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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