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屬於必經復議範圍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謂必經復議就是指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必須首先經過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對復議結果仍然不服的,才可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於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首先經過復議程序,具體包括: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②屬於選擇復議範圍的具體行政行為。選擇復議,是指發生稅務行政爭議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其他當事人,既可以經過復議階段,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除上述必經復議的稅務行為外,其余大部分的稅務行政爭議,均屬於選擇復議範圍。具體包括以下內容:·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壹)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