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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進行審查的流程有哪些

國家稅務機關對於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壹方面是為國家財政發揮中流砥柱角色,另壹方面為維護市場經濟的平衡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政策等其他原因可能會讓有關企業不服稅務機關的工作,從而進行稅務行政復議,那麽,稅務行政復議進行審查的流程有哪些呢? 稅務行政復議進行審查的流程 1.申請復議的條件。 2.申請復議的期限。 3.復議參加人。復議參加人指依法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當事人及類似當事人地位的 代理 人。包括復議當事人(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第三人和復議代理人。 (1)申請人。申請人是指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復議機關提起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指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指控侵犯其合法權益,並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參加行政復議的稅務機關。 (3)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行政復議機關通知而參加到行政復議中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代理人。《行政復議》還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4、復議。復議 管轄 即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權限分工。 根據《 行政復議法 》的規定,復議管轄可分為如下三大類 : (1)壹般管轄。即通常情況下,復議申請人不服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復議的管轄問題。 (2) 特殊管轄。即除壹般管轄之外的特殊情況下的復議管轄問題。 (3)轉送管轄。《行政復議法》還規定,有上述特殊管轄所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法屬於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 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予以及時、嚴格地審查,並在壹定期限內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只有申請人的申請行為與復議機關的受理行為相結合,才標誌著復議申請的成立和復議程序的開始。因此,這壹過程在行政復議活動中也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對於有關企業來說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勇於同相關單位進行交涉,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若有關單位存在不作為的情況,我們更要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減少自己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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