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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維護權益是什麽

誰也不敢保 證人 為完成的工作會百分之百的零失誤,只不過是人們因為各種因素會對當前的業務小心翼翼的去處理,盡自己最大的努力讓工作不出現本質上的錯誤而已。所以在生活中,稅務部門也有可能在收稅的時候就侵犯到了公民的權利,那想要推翻當初作出的行政決定就必須要行政復議,最近看到有些網友好奇的問題反而是稅務行政復議維護權益是什麽? 壹、稅務行政復議維護權益是什麽? 通過行政復議,可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行政復議是壹種法定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機關、條件、方式和期限等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復議機關經過審理,對適用法律、 法規 、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維持。行政復議壹般為壹級復議。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管理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不履行又不起訴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或者依法 強制執行 。這樣,既有利於爭議的解決又可以避免管理相對人找行政機關糾纏不休。從而使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時得到確認,有效地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受案範圍 根據《征管法》、《 行政復議法 》和《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壹)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 行政處罰 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 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這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後,有關稅務行政復議的壹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壹並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委規章壹級的規範性文件不可以提請審查。 綜上所述,稅務行政復議維護權益實際上是稅務機關的職權,民眾通過行政復議可以不對我國的稅務機關的行政職權喪失信心,而行政復議在某種程度上當然也沒顧到了我國公民和其他機構的合法權益的。其實行政復議,已經對於糾正和監督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有著決定性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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