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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中,復議機關對申請復議的內容

法律主觀:

我 國稅 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是: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征收稅款的行為;加收滯納金的行為;審批減免稅和 出口退稅 的行為;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 納稅 人提供納稅 保證金 或納稅擔保的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①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②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4)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沒有結清或沒有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 強制執行 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 (6)稅務機關作出的 行政處罰 行為。包括:罰款;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對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7)稅務機關拒絕頒發 稅務登記證 、發售發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 (8)法律、法規規定稅務機關受理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客觀:

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即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也是復議機關有復議審查權的稅務行政行為的範圍或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範圍。從《行政復議法》及有關稅收法律規範的規定看,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從可以申請復議和不能申請復議兩方面確定。(壹)可以申請復議的事項按照《行政復議法》及有關稅收法律規範的規定,復議機關可以受理申請人對下列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1征收稅款;(2)加收滯納金;(3)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4)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行為。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行為。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2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6、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1)罰款;(2)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3)對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沒收其非法所得。7、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8、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1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這是壹項概括的條款,也是兜底式條款。據此,凡是不屬於上述所列舉情形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只要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人也可以申請復議。9、部分稅務抽象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二)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 1、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行政處分不服,根據《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可通過內部行政申訴的途徑獲得救濟;對任免、錄用、考核、調動等人事處理決定引起的復議,可按《國家公務員條例》和1997年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采用申訴或人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的。對此,可通過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獲得解決。 9、部分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二)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1、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行政處分不服,根據《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可通過內部行政申訴的途徑獲得救濟;對任免、錄用、考核、調動等人事處理決定引起的復議,可按《國家公務員條例》和1997年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采用申訴或人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的。對此,可通過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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