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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處罰種類如下

法律主觀性: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征管秩序,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將依法對其進行壹定制裁的措施。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主動采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相對人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者其他權益,或者施加新的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體現了制裁的強烈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以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那麽我國目前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呢?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六)行政拘留,(七)法律和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考慮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行政處罰法》在規定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種類時,在第八條專門作了補充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對行政處罰種類的削減。根據該規定,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有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可以繼續適用,以後出臺的法律法規也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種類。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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