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作出的主體應當合法,不得自然人或者單位作出;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內,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與適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稅務行政行為的特征如下:
1、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註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立法行為是創制法律規範,而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範;
2、裁量性: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誌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誌性;
3、單方意誌性: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壹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稅務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但是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