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庫”的管理分為四個階段:
1,動員部署。按照中央的統壹要求和部署,抓緊建立健全治理“小金庫”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做好思想動員和政策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認真做好信訪受理工作。
2.自查自糾。對現有“小金庫”進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數,及時糾正,如實上報,做到全覆蓋,不走過場。
3.重點檢查。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線索具體、社會反映集中、“小金庫”問題較多的部門、單位和企業,相關職能部門要組織重點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糾正。
4.整改落實。對自查和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明確整改時限,確保整改到位。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強管理和監督,鞏固和深化治理成果。
擴展數據:
“小金庫”治理應掌握以下原則:
1,分級負責,分口把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壹領導下,中央和地方分級負責,各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各負其責。建立“小金庫”管理責任制,壹級抓壹級,層層抓落實。
2.統籌兼顧,整體推進。治理“小金庫”既要與規範津貼補貼、規範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控制行政成本、加強銀行賬戶監管等工作結合起來,又要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檢查等日常工作結合起來,形成整體合力。
3、依法依紀,寬嚴相濟。堅持“前車之鑒,治病救人”的原則,對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寬處理,對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嚴處理。
4.標本兼治,整改與建設並舉。在堅決查處和糾正違紀違規問題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預防和制度建設,深化財政、金融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
“小金庫”管理鼓勵自查,自查發現的問題從寬處理。自查認真並及時糾正的,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相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全額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冊,並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
對排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相關財務、稅務處理外,對責任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相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
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弄虛作假、不查辦案件、抗拒檢查、拒絕糾正、毀滅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在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意見下發後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按照組織程序嚴肅處理、免職,再依據黨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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