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盤盈取得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營業外收入,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這樣,企業在運用盤盈資產所發生的價值損耗(轉化為收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從而造成該資產重復繳納企業所得稅。為避開這壹不合理的規定,企業可考慮先出售後再以原價回購的手法進行合理籌劃。
籌劃案例1:A公司2005年實現稅前利潤750萬元。該公司於年初盤盈壹套本企業需用的生產設備,公允價500萬元,當年已提折舊150萬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稅率為33%。
按照規定,企業應納所得稅為462萬元[(750+500+150)×33%]。
籌劃方案:企業可考慮先將盤盈資產出售,再以原價購回,則購回的資產屬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在使用時計提的折舊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壹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A公司出售該設備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9.62萬元[(500×4%÷1.04)×0.5];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0.962萬元,回購時需繳納的稅費與出售時相同,合計均為10.582萬元。如果給購買方資產價值2%的補償(10萬元),企業通過籌劃後應納所得稅412.5萬元[(750+500)×33%],05年***節稅18.336萬元(150×33%-10.582×2-10),考慮該資產尚有350萬元折舊可在以後年度稅前扣除,實際可節稅133.836萬元(18.336+350×33%)。
二、捐贈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企業以接受捐贈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稅法規定應作為營業外收入,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捐贈的固定資產也不得計提折舊。但對於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納稅籌劃則更容易進行,捐贈方可將所要捐贈的資產以賒銷方式出售給受贈方,經過若幹時間後,采用豁免債務的方法,使受贈企業可避免因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應納所得稅,同時,使該資產計提的折舊也可在稅前扣除(由於這種方式稅務部門的確認比較嚴格,因此,在壹般情況下,可能難以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若其存在可行性,則對捐贈行為雙方均不失為避稅的途徑。)。當然,受贈方也可以事先與捐贈方進行溝通,采用先贈現金後以現金購買所要捐贈的資產,這樣企業只需將接受捐贈資產收入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企業購買的固定資產在使用中計提的折舊則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固定資產減值的納稅籌劃
企業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由於存在有形損耗(如自然磨損)和無形損耗(如技術陳舊)以及其他經濟原發生減值,意味著企業發生了潛在虧損,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對減值資產合理提取減值準備,因此,資產發生減值會減少企業當年利潤。但我國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中,除企業計提的壞帳準備在稅法規定的比率範圍內可以稅前扣除外,企業根據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可見,提取減值準備不能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但在壹定條件下,企業可以采取壹些合法的手段,將資產減值轉化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從而減少本期應繳企業所得稅。
籌劃案例2:A公司2005年實現利潤600萬元。該公司壹套生產設備帳面原值400萬元,已提折舊150萬元,因技術進步等原因,公司對該設備已累計提取減值準備200萬元,其中2005年增提50萬元。假設A公司當年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稅率為33%。
根據稅法規定,本年增提的減值準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200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 (600+50)×33%=214.5(萬元)
籌劃方案:在2005年1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將發生減值的設備按市價出售給有關聯關系的B公司。如果設備尚需使用,可以采取回租或者回購的方法繼續使用。A公司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萬元
累計折舊 150萬元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萬元
貸:固定資產 400萬元
借:應收賬款 __B公司 5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萬元
從以上賬務處理可以看出:出售該設備並沒有影響到企業利潤,但可以減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萬元。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做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因其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出售減值資產後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
(600+50-200)×33%=148.5(萬元)
可見,A公司2005年度可少繳企業所得稅6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