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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賠償的義務主體是誰?

法律分析:1。壹般情況下,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由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

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同級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都是賠償義務機關。

2.經上級稅務機關復議後,最初造成侵害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履行加重損害賠償義務。

3.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機關;逾期不繼續行使職權的,應當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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