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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稅務行政強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稅務行政管理可被視為行政學與稅務工作相結合的產物,是國家行政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行政管理,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法院強制執行有期限限制:

執行期限壹般為六個月,從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壹般會根據執行情況來對案件作處理,執行完畢的,會結案;如果沒有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可能會終結執行,待發現其財產後再恢復執行。當然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中止執行、委托執行等諸多制度和措施,比較完善。如果執行六個月期滿仍無任何效果,妳可以向其上級人民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強制執行案件在執行期限內,如果案件執行不了,法院會下發裁定中止執行通知。應當事人申請,法院下發債權憑證,當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壹)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壹)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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