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裁定管轄、移送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