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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級納稅人可以簡單取消嗎?

m級納稅人不能簡單取消。

18、1、2065438年4月起,新增M級納稅信用等級,納稅信用等級由A、B、C、D級改為A、B、M、C、D級,對M級納稅信用評價的企業,稅務機關實行兩項激勵措施:壹是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第二,稅務機關及時提供稅收政策和管理法規方面的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8號隨著納稅信用體系的不斷發展,納稅信用的社會價值和社會影響力與日俱增,已成為納稅人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產。為進壹步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

1.新增下列企業參加納稅信用評價: (壹)自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之日起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設企業”)。評估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0月的1到2月的1。(二)年度內沒有生產經營收入的企業的評價。(三)經批準的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的企業。2.本公告第壹條所列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時限如下: (壹)新設立企業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辦理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應在2018年4月30日前對其納稅信用進行評價;201年4月18日起,稅務機關應對首次辦理涉稅事項的新設立企業進行納稅信用評價。(二)對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和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企業,稅務機關應在每個評價年度結束後,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0號,以下簡稱《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3.新增M級納稅信用等級,納稅信用等級由A、B、C、D級改為A、B、M、C、D級..下列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 (壹)新設立企業。(2)評價年度無生產經營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70分以上的企業。四、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企業實行以下激勵措施: (壹)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二)稅務機關及時提供稅收政策和管理法規方面的指導。五、企業(包括新設立企業)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況時,稅務機關應及時調整其納稅信用等級,並以適當方式告知。六、除上述規定外,其他納稅信用管理事項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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