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除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許可期限和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事項外,國稅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除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許可期限和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事項外,國稅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除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許可期限和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事項外,國稅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除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許可期限和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事項外,國稅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5、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除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許可期限和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事項外,國稅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稅務行政許可期限。
稅務行政許可的範圍:
1、經國務院確認,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2、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國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之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綜上所述,稅務行政許可時間為自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自稅務行政許可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稅務活動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壹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