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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由6變1

壹、現施行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6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號)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省級稅務許可)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縣級稅務許可)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縣級稅務許可)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縣級稅務許可)

“企業印制發票審批”(縣級稅務許可)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縣級稅務許可)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發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編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也就是說後期稅務行政許可就只有1項。其他的5項將不再是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那後期其他5項稅務事項如何辦理?

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正在同步征求意見)另行明確

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後,對其生產經營和貨幣資金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對該事項不再實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2.“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申請後,對其反映的困難或者不可抗力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

3.“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對已核定應納稅額的異議申請後,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第44號修改)規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額並通知納稅人。

4.“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核定申請後,對其反映的困難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核定預繳方式並通知納稅人。

5。將“企業印制發票審批”名稱調整為“確定發票印制企業”,按照政府采購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實施。

公眾可在2022年7月1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進入首頁主菜單“互動交流-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棗林前街68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53),請在信封上註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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