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行政許可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規定: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壹)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二、目前有哪些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稅務活動的行為。稅務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 1、是依申請的行為,稅務機關不因納稅人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批準,必須先有申請才有許可,這與稅務機關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如主動對納稅人進行納稅檢查有區別。 2、是壹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 3、是壹種外部行政法律關系。 4、是壹種要式行政行為,要遵循壹定的程序,並以正式的文書、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準。三、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1、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壹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確定。 2、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3、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由辦稅服務廳或者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沒有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壹個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納稅服務司辦稅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於“稅務行政許可有哪些?”的相關內容。稅務行政的機關會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窗口。稅務行政許可有七條,出了我們熟悉的還有很幾條不熟悉的。以上有整理的詳細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