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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執法公示範圍

稅務行政執法公示範圍包括:

稅務行政執法公示是指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環節,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的活動。

稅務系統三項制度以方案、實施辦法、工作指引、模板範本等不斷深入、層層細化的方式規範三項制度運行,形成“1+3+N”的制度實施體系。其中,“1”即實施方案,包括總體要求、主要任務、組織實施和工作要求4個部分,明確了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和責任鏈,是推行工作的總遵循;“3”即“三項制度”各自的實施辦法、清單,是對實施方案的細化和實化;“N”即工作指引、各類模板、範本、規範、問答等,是對實施辦法的補充細化,便於基層稅務幹部更好地理解、應用和執行。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統稱。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聚焦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三個關鍵環節,通過采用主動公開的辦法、全過程記錄的手段、法制審核的措施,讓執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使執法行為被記錄、看得見、可回溯,讓每壹起重大執法決定接受合法性審查,能夠進壹步推進稅務執法透明、規範、合法、公正,對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具有基礎性、整體性、突破性作用,對行政相對人、執法人員和稅務機關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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