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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有哪些

法律主觀:

隨著新《稅收征管法》的貫徹實施,稅務執法行為日趨規範。但在壹些基層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中,法制意識不強和業務素質不過硬,存在執法不當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0個方面: 1.申辯筆錄問題。根據《 行政處罰法 》規定,“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行政處罰 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因此稅務機關應當把當事人書面陳述、申辯情況整理在案。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材料的,應當整理歸檔,口頭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也應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填寫“當事人無陳述、申辯意見”,並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存檔。目前基層稽查案卷中大多沒有 納稅 人陳述申辯筆錄。 2.引用法律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和人民 法院 的要求,在行政執法中適用 法律法規 時,除引用其名稱外,還必須引用到具體的條、款、項、目。目前基層稅務機關在引用法律法規時,往往引用法律法規不具體,或是只引用規範性文件。根據《 行政訴訟法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因此稅務機關制定稅務處理決定書時,引用的法律法規,最低層次也應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文件。 3.罰款繳納時間問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目前很多處罰決定書對罰款限定的繳款時間,為某月某日前到某地方繳納,這種表述顯然是不正確的。 4.稅務文書的送達的問題。在基層稅務機關,有很多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為企業會計人員。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因此,如果納稅人沒有委托社會中介組織進行代理,則應直接送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收件人,其他簽收是不妥的。 5.證據問題。這主要表現在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壹是有些起主要證據作用的稅務稽查底稿無納稅人簽字,起不到證據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證據不足以支持稅務處理結論。 6.檢查筆錄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調查或進行檢查時,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不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的,屬於行政執法程序違法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為證實稅務人員在檢查時出示了執法證件及取證過程合法有效,應當制作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地點、證件出示情況、檢查方法等內容的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稽查案卷。 7.越權處罰問題。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稅務所只有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的權力,其他處罰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決定,檢查中發現有的稅務所在對納稅人進行處罰時超越了自己的權限。 8.以罰代刑問題。根據《 刑法 》規定,納稅人 偷稅 額在1萬元以上且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在實際中相當多的納稅人,其偷稅行為已觸犯《刑法》但沒有被移送,存在以罰代刑的現象。 9.處罰失當問題。對於偷稅行為,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實際工作中有壹些稅務機關按定額進行處罰。 10.處罰對象問題。稅務機關對固定業戶進行處罰,其對象應該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營業執照 的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壹些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將實際經營人作為了處罰對象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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