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稅主體的權力和義務。稅務機關的權力與義務更多的體現為稅務機關的職權和職責,包括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收征收管理中的實體法與程序法方面的權力與義務。為了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發揮好稅收籌集收入和調控經濟、調節分配的職能,法律必然要賦予征稅主體在稅收征收管理中的具體權力,例如稅收行政立法權、稅務管理權、稅務檢查權、稅收優先權、稅務處罰權等。稅務機關行使的征稅權是國家行政權力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強制力和程序性,並非僅僅是壹種權利資格,這種權力不能由行使機關自由放棄或轉讓
。同時,有權力必有義務和責任,征稅主體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力之時,還必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必須依法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稅收征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濫用權力,不得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職權與職責必須對等,征稅主體的權力是稅法有效實施的保障,征稅主體的義務是其實施權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納稅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重要保證,征稅主體在享有國家權力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2)納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此處所謂"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法律、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主體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納稅主體的權利包括自然權利和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此處所指納稅主體的權利采取狹義概念,即納稅主體在稅收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權利,既包括實體法方面的權利,也包括程序法方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