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是按行政區劃設立,與壹級政府對應的全職能的稅務分局,後者是縣(市)、自治縣或旗的稅務局按行業、區域或專業設置的稅務派出機構。但稅務分局是否包括縣級以下稅務分局,征管法並未明確。從縣級以下稅務分局的實質而言,其屬於上級稅務局的派出機構,與稅務所性質相同。過去按行政區劃設置的稅務所,在1997年之後,多數都被改為稅務分局。因此,無論哪壹性質的稅務分局,都應具有執法主體資格,只是職能有所不同。若縣級以下稅務分局沒有執法主體資格,在法理上很難解釋,也不符合稅務執法實踐的實際。
省以下稅務局稽查局。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從性質而言,稅務稽查局隸屬於稅務局,屬於稅務局的壹個內部部門。基於法律法規的授權,稅務稽查局又具有獨立的執法權,成為壹個被授權的行政主體。2001年《征管法》及2002年《征管法實施細則》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修改內容之壹就是增加了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執法主體資格,且該條款壹直沿用至今。
稅法行政處罰包括哪些:
稅法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出口退稅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的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