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涉嫌構成逃稅罪案件的移送標準
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移送:涉嫌構成逃稅罪案件的移送標準
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移送: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涉嫌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案件移送標準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移送。
(三)涉嫌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件移送標準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移送。
(四)涉嫌構成抗稅罪案件移送標準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移送:
1、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2、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3、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涉嫌構成其他涉稅犯罪案件移送標準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涉嫌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案件移送標準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移送。
(三)涉嫌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件移送標準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移送。
(四)涉嫌構成抗稅罪案件移送標準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移送:
1、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2、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3、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涉嫌構成其他涉稅犯罪案件移送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63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71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