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約談是指對以前有偷逃騙抗稅記錄的納稅人,或稅負變動較大的納稅人,為控制和降低涉稅風險而進行的約談。警示性約談是指對存在納稅疑點的納稅人,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存在主觀性差錯的前提下,提醒其自查自糾,避免將疑點問題放大的約談。處罰性約談是指對明顯存在涉稅違章違法行為的納稅人,在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處罰前的約談。
稅務約談對象在規定的自查期限內,自查發現問題,並能及時依法繳納其應繳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時對納稅人自查發現的問題不再予以處罰。但對約談對象自查以外應繳未繳或少繳稅款,除補征稅款、滯納金外,依據征管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稅務登記集中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受理處在變更登記管理中的工作流程
(壹)初審。初步審核征管分局提交的資料,對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轉復審崗位。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制發回執返回征管分局要求補齊相關資料。
(二)復審。對初審崗位轉來的資料再次進行審核。其中,對涉及增資後註冊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內資單位、註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單位,以及經營範圍變更為特定行業(企業)的,報市局審批。
(三)信息修改、復核。根據復審通過的納稅人資料在稅務登記管理平臺修改相關信息,對涉及變更稅務登記證件上所列內容的,重新制發新的稅務登記證。
(四)證件復核和發證。對稅務登記證件上的內容進行復核,審核無誤後交征管分局。
(五)將紙質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