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納稅人以境外匯款方式納稅的地區,由當地國庫部門商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選擇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辦理境外匯款納稅業務。在沒有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國庫由商業銀行和信用社代理的地區,上級國庫、有關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協助確定指定銀行。指定銀行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付處的業務管理,辦理對外匯款和納稅業務。
二是境外納稅人擬采用境外匯款方式繳納稅款時,主管稅務機關應通知納稅人準確填寫匯款憑證各項要素,並通過指定銀行將稅款匯入國庫“待繳庫款”專用賬戶。其中,收款銀行應填寫指定銀行的名稱;收款人名稱和賬號應填寫收款國庫名稱和國庫設置的“待繳國庫稅”賬號;匯款用途(附言)必須註明納稅人名稱、稅務機關名稱和稅種。
3.指定銀行收到境外匯款繳納的稅款並按當日外匯買入價結匯後,最遲於當日和次日上午將稅款資金劃入收款國庫“待繳庫稅”專用賬戶,提款時應註明匯款用途(附言)。
4.境外納稅人以境外匯款方式繳納的稅款因多繳或錯繳需要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開具《稅收收入退稅函》時加蓋“應退稅外幣”戳記,並根據境外納稅人繳納的外匯稅款幣種註明退稅外幣。國庫辦理退庫手續後,將退庫款項劃入指定銀行,指定銀行按照收款當日外匯賣出價將款項兌換成指定外幣,最遲於次日上午匯到境外納稅人賬戶。
五、使用境外匯款支付或退稅的企業,應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涉外收入申報表》和《境外匯款申請書》應填寫收款國庫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應填寫收款國庫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代理國庫所在地商業銀行或信用社)的組織機構代碼;交易代碼根據稅種性質為403000(活期轉賬-稅收收入)或501040(資金賬戶-資金轉賬-稅收收入),收款人(或申請人)名稱加蓋指定銀行業務公章。退稅時的交易性質應與原匯款性質相對應,並在“境外匯款申請書”的“退稅”欄空白處打“√”。
指定銀行完成相關業務辦理和申報手續後,應及時向資金部提交“涉外收入申報表”和“境外匯款申請書”,資金部將核對收款人信息和人民幣金額,並專項保管。
六、其他未盡事宜,按《契稅征收管理辦法》辦理。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相關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外資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