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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我國會計人員的主要權限有

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準的計劃、預算;有權參與本單位編制計劃、制定配額、簽訂經濟合同等工作;有權參加相關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有權對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財產保管、收付、核算、檢查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 會計有兩層意思,壹是會計工作,二是會計人員。會計工作是根據會計法、預算法、統計法和各種稅收法律法規,核對記賬憑證、財務賬簿和財務報表,並從事經濟核算和監督的過程。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采用特殊方法,對壹個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的經濟管理工作;會計人員是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主管、會計監督與會計、物業管理、出納等。自周代以來,中國就有專門的會計所,主管稅收、貨幣銀器支出等財務工作,並進行月度計劃和年會。即按月零星計算,按年總計算為會議。當兩者結合時,它們就成為會計術語。

2. 會計師(簡稱acct)是指具有壹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從事與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相關業務的會計師,如註冊會計師 中國會計師、美國註冊會計師、英國特許會計師、日本註冊會計師等。在中國,會計師是專業技術職稱之壹。

3. 中國的會計制度始創於民國時期的1918年。當時,北洋政府農業和商務部頒布了《會計師協會暫行章程》,為符合資格的會計師頒發了證書。 1927年,國家財政部頒布了《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不久,會計師劃歸工商部管理,會計師章程頒布; 1929年,立法院頒布《會計師條例》。 1945年和1946年先後頒布了《會計師法》和《會計師考核辦法》,對會計師資格的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和業務範圍、會計師協會以及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作出了規定。會計師。

4. 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1951年10月24日,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了《註冊會計師管理辦法》,規定註冊會計師是經當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註冊會計師。商業或縣人民政府可以在當地開展業務。 1980年12月23日,財政部發布了《關於設立會計咨詢機構的暫行規定》,規定具有壹定會計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經國務院批準後,可以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在執行工作任務時使用註冊會計師職稱。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統壹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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