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二、適用20%稅率
小型微利企業
對於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壹條
三、適用15%稅率
1.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第壹條
3.平潭綜合實驗區符合條件的企業
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9號)第壹條、第五條
4.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對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第壹條、第四條
5.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