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會計賬冊資料,依照稅法規定計算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
查賬征收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核算嚴格規範,納稅意識較強的納稅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耗用原材料等因素,查定核實其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應稅產品的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征收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
查定征收主要適用於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礦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
(3)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納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照市場壹般銷售單價計算其收入並據以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
查驗主要適用於零星、流動性大的稅源。如城鄉集貿市場的臨時經營和機場、碼頭等場外經銷商品的稅款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自報及有關單位評議情況,核定其壹定時期應稅收入及應納稅額並分月征收的壹種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營業額和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業戶的稅款征收。
(5)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的同時,依法收取納稅人應納的稅款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壹種方式。如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6)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的同時,依法從支付款項中扣收納稅人應納稅款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壹種方式。如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環節代扣代繳資源稅。
(7)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代其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
委托代征方式有利於彌補稅務機關在征管力量上的不足,加強源泉控管,提高征管效能。主要適用於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款征收如集貿市場稅收、車船使用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