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免交生活垃圾處理費。第五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是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主管部門。
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含)以上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等單位和路南、路北、開平、豐南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其它各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區財政、價格、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二章 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第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處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繳納稅金的原則,在充分考慮垃圾產生者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第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第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率和生產經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的,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可經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向市價格行政部門提出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生活垃圾處理企業近兩年的生產經營成本核算報告,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和處理成本價格核算報表;
(二)生活垃圾處理費調整方案、征收標準及其依據;
(三)擬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對相關行業、企業經營狀況及當地居民消費支出的影響評價;
(四)與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有關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和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和成本監審。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制定或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當按照《河北省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召開價格聽證會。第十二條 制定或調整後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和省建設行政部門備案。第三章 收費管理第十三條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也可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征收: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市、區財政集中收付中心代征;
(二)企業單位和辦理地稅稅務登記證的個體工商戶,由地稅部門代征;
(三)中央(省)直屬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直接收取;
(四)居民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物業公司代征;
(五)本辦法規定應當繳費的其他垃圾產生者,按照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相應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直接收取。第十四條 征收單位應當與代征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協議內容包括:
(壹)委托單位和代收單位的名稱;
(二)收費範圍、收費項目、標準和期限;
(三)代收手續費的標準;
(四)代收的垃圾處理費匯入專戶的程序;
(五)代收欠費的義務;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第十五條 各征收或代征單位憑收費許可證、收費代征協議和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季度征收。各征收或代征單位應當將所征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於每季度第二個月的1-5日全額匯入相應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戶。
市(含)以上國家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豐南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各征收或代征單位將所征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匯入設立在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戶;其它區將所征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匯入本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