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的發展來看,早在人類文明最初發祥的夏商和周時期,統治階級任用官員的主要依據不是才能,而是看他們與統治者(君子等王族)的血緣關系之親疏遠近。到了春秋戰國時代,壹些有遠見有作為的君主開始做了壹些在執政用人方面的探索,他們在壹定程度上以“用人唯賢”來補充以往“用人唯親”的不足。隨著形式的發展,這種制度也越搞越精細化,逐漸完善,使很多有真才實學的下層人民得到了施展才華的機會。它開了我們國家用人方面回避制度的先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歷史上看,我國古代回避制度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壹:春秋戰國到秦漢時期,這是回避制度的萌芽和確立階段。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人類生產實踐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的到來,私有經濟和商品經濟都產生了並得到快速的發展,但這同時也是群雄並起,諸侯爭霸的社會大變革大壹統時期。各諸侯國要想站住腳跟並取得霸權,就必須“招賢納士” ,吸引大量的人才來為自己服務,這樣的話就必須對本宗族成員的任用進行壹定的限制,以便保證國家生有力量的強大,不斷輸入新鮮血液,來鞏固和擴大自己的實力。這遂成為自兩漢開始形成的任官回避的先河,也就是人們通常說的湖筆制度的萌芽。
在秦國,商鞅推行的變法中也明確規定皇親國戚不建戰功不能入宗室官籍,這有力地限制了親屬為官,對提高封建官員隊伍的素質等方面起到了壹定作用。
在漢代,許多的布衣也得以出將入相,這不能不說是壹種極大的進步。汗出統治者在吸取了強秦“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時,用人制度方面也采取了更嚴密的回避制度,其規定有:“宗室不宜點三河”(三河即王畿周圍的地方,天子腳下,具體指東河,內河,南河),“王國人不得宿衛”等。東漢的外戚宦官專權對其造成了很大的破壞。
這裏還值得壹提的是漢代的“三互法” ,即婚姻之家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這可以 說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成文的對籍貫和親屬關系方面任用官員回避的法規。這也標誌著我們古代回避制度的最終確立,並對後世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在此基礎使就有了總是回避,親屬回避,籍貫回避,職務回避等各種明確規定。
二:魏晉南北朝到宋元,這是回避制度的發展和成熟時期。
魏晉南北朝,士族完全掌握了國家權力,官吏選拔實行的是“九品中正制” 。這樣就導致了統治階級內部的各種爭權奪利的矛盾以及各少數民族與統治階級之間的尖銳矛盾。為了加強統治 的權力,在回避制度方面,他們繼承和發展了漢代以來的有關做法,並將以往有關姻親方面回避的範圍擴大到壹般的親屬回避,由中央政府擴大到壹般機關,對外戚和宦官的限制更為嚴格。唯壹例外的是,對籍貫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甚至社會還普遍以能回原籍做官為壹種榮耀。
大唐盛世更有了十分具體而完備的規定。比如說,統壹機構內有統屬關系的(指父母關系,兄弟關系,叔伯關系及相關的外親等關系)的必須回避,沒有統屬關系則不需回避;親屬之間沒有統屬關系,但是不便於職務的執行和公務的開展的也必須回避;同時它也對地域的回避作了明確規定,開了壹代先河;科舉考試方面也做了有關回避的規定,應試者與考官又相應關系的必須回避,這又開了師生故友之間回避的先河。
宋承唐制,回避制度也更為嚴格,範圍進壹步擴大。回避制度得到發展和成熟。
三:明清,是回避制度的完善時期。
明朝的吏治十分嚴厲,回避制度也更加嚴格,特務統治十分的恐怖。首先是對宗室的回避,明成祖以後,國家第壹次明確規定了宗室不能做官,不能參加科考,只能封爵供養。對壹般官吏的回避是這樣的,大臣的同族不能做監察官等,本籍也必須回避。
清朝則更加完備。清朝時期的親屬回避擴大到師生故友等有相關關系的人員,比如有過老師,同學,同門,同年,同鄉等關系的必須回避。對於地方官員則由籍貫的回避,就是本地人不能做本地官,甚至很小的壹個“科長,股長”之類的也必須德遠走他鄉。如果是鄰省的話,距老家起碼也得500裏之外。
四:近現代以來,是回避制度的調整和變革時期。
晚清以來,我們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發生了極為深遠的變化,再加上各種戰爭的頻繁,回避制度在破壞中不斷調整,不斷變革,也得到了壹定的發展。
建國以來,我國人事制度逐漸掃除了封建毒瘤,得到了翻天覆地的發展與創新。,國家先後出臺了壹系列的相對完善的政策,法令,法規,文件等,但是幾乎沒有見到有關回避制度方面的方面的政策和法規,甚至到了21世紀,才在幹部錄用,管理調配等政策文件中零星地發現了有關回避方面的字樣。當然,其中牽扯到的政治歷史等方面的原因,這方面就不再細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