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偽標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邊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采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和國交通部監制”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正本
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副本用於記錄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檢查(考核)結果、變更結果等情況。對經許可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法人單位、個體經營者或大中型企業內部獨立核算的單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其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副本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管許可X字號、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經營範圍、證件有效期、核發機關、核發日期”等內容。X交運政許可X字000000000001號,其中第壹個“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第二個“X”為地市的簡稱,000000000001前六位為行政區劃代碼,後六位為自然數編號。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及地址、變更記錄、檢查(考核)記錄。“證件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壹般為四年,經營者應當在到期前十日內到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換發。分支機構及地址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發機關蓋省級或地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專用章。變更記錄是記載經營者變更的情況。檢查(考核)記錄是記載經營者違章處理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檢查、考核的情況。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壹家壹證的原則,按照誰許可誰核發道路運輸相關許可決定書,集中壹起到最高壹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或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收回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留存備查。
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樣式、尺寸、圖案、格式、文字、制做要求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相同,其中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改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並適當調整字號和間距;“業戶名稱”改為“單位名稱”;“經營範圍”改為“運輸範圍”。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證、副證丟失、損壞、汙損或者需要變更經營內容的,到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和申請補辦手續。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采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