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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征收垃圾處理需要交嗎

2月6日,《無錫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新聞通氣會舉行,會議明確:

單位負擔部分:

按照單位在職職工(含合同工、臨時工、留聘用人員)人數收取,標準為4元/月_人;

個人負擔部分:

按戶收取,標準為4元/月_戶;居民用戶兩個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噸的,按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征收;

居民用戶兩個月用水量≤2噸的,暫不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個人負擔部分由稅務部門委托城市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代收單位”)代收,並簽訂委托協議書,由代收單位每兩個月征收壹次。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單位負擔部分由稅務部門直接征收,由單位根據上季度單位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之和(取整)按季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據了解,《無錫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3年1月30日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新《辦法》另壹個較大的變動是個人部分收費標準。市環衛中心副主任朱紅解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個人負擔部分總體並未提高,以壹戶家庭2名在職職工計算,總繳費數額還下降2元。另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個人部分還劃分了階梯收費的標準:居民用戶兩個月用水量小於等於8噸的,按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戶兩個月用水量小於等於2噸的,暫不征收;對於民政部門認定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家庭,免予征收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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