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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如何處理結算

1.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外投資返還的利息或股息、紅利不得並入企業所得,應當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項目單獨繳納。

二、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人,合夥企業以各合夥人(以下簡稱投資者)為納稅人。

3.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向投資者分配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利潤)。根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總額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辦法計算繳納。

1.從投資者本人扣除的費用為每人每年60000元(5000元/月),但不得扣除支付給投資者的工資。

2.撥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工資總額的2%、14%、8%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65,438+05%的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可以據實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4.每壹納稅年度與其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1,支付給投資人的工資。

2.投資者及其家屬發生的生活費不允許稅前扣除。發生的生活費和企業的生產經營費用混在壹起,很難分。全部作為投資者及其家屬發生的生活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中,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屬生活使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分割的,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數額或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類型和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

3、企業儲備金不得扣除。

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和費用。獨立企業因未按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六、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含參與設立,下同),年度終了,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並據此計算應納稅額,法律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從壹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具體應納稅額按以下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營業收入/∑各企業營業收入=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款。

七、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企業下壹年度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壹年度收入不足的,允許繼續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但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的,其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八、投資者從中國境外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九、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的,應當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最終結算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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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者設立的企業含有合夥企業性質的,投資者應向其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其經常居住地與其設立企業所在地不壹致的,應當選擇其參與設立合夥企業的所在地作為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所在地,且五年內不得變更。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為3個月,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完成。

十壹、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實際經營管理企業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註明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包含合夥企業的,應當提交匯總所有企業所得的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並附所有企業年度決算報表和當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12.采用查賬計稅方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變更為核定計稅方法後,按查賬計稅方法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部分不再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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