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效期滿,但經營活動尚未結束,需要繼續經營的,應向原主管稅務機關交回原證書,並同時應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為境外經營活動開具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跨地區稅務反饋表到達日期怎麽寫?
(1)納稅人辦理對外貿易許可證,登錄註冊地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稅源信息報告-填寫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網上提交,系統自動完成審批手續。如果是第壹次在營業地辦理涉稅事項,應打印《外籍管理證明》到營業地稅務機關進行跨區域涉稅事項的查驗和備案。
(2)跨地區業務合同需要延期的,在本機構“電子稅務局-稅源信息報告-跨地區稅務事項延期”中辦理延期手續。
(3)省內和省外項目的手續是壹樣的,已經全國聯網,網上登記的外貿證明會在稅務系統後臺推送到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項目所在地稅務系統可以看到。
(4)跨區域檢查管理事項的報告、檢查申請、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稅務機關之間傳遞,可實時享有。
(五)納稅人跨地區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及其他涉稅事項,填寫《營業地涉稅事項反饋表》進行註銷,營業地稅務機關核對《營業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及時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反饋相關信息。納稅人無需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對外貿易證書註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壹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在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境外經營稅務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報送下列有關文件和資料:
(壹)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三)稅控設備的電子報稅數據;
(四)對外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完稅證明;
(五)境內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