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下:
1、行政執法的的公示制度。公正、公開、合法、透明是依法行政的應有原則,也是對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各縣市區也都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執法公示制度。需要做到“事先、事中、事後”全過程的公示;
2、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農業農村部法規司根據司法部制定的行核枝世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制定農業行政執法基本文書格式文本;註意音像資料的保存;註意案卷卷改肢宗的歸檔;
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全面推行稅務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重要意義:
稅務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聚焦稅務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三個關鍵環節,通過采用主動公開的辦法、全過程記錄的手段、法制審核的措施,讓稅務行政執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使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被記錄、看得見、可回溯,使每壹起重大稅務行政執法決定接受合法性審查,能夠進壹步推進稅務行政執法合法、公正、規範、透明,對行政相對人、執法人員和稅務機關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行政相對人而言,有利於進壹步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於執法人員而言,有利於保障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有效防範執法風險;對稅務機關而言,有利於優化稅務行政執法管理方式,提升稅務行政執法質量,維護政府公信力,營造更加規範有序、公開透明、公平高效的稅收法治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