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特征是什麽?
1.稅收執法具有法律的強制力
稅收執法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定授權組織代表國家進行的稅收管理活動,其實施無須與相對人進行合意,僅憑單方意誌即可實施。而且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執法的保障,其遇到執法障礙時,可以運用行政權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國家機關的強制手段,消除障礙,保證稅收執法行為的實現。
2.稅收執法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稅收執法是國家稅務機關或經法定授權的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行政措施的活動。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稅收執法具有可救濟性,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稅收執法具有裁量性
稅收執法必須依據法律嚴格進行,這是稅收法定主義在稅法執行領域的要求;但是並不意味著稅務機關只能機械地執行法律,而沒有任何主動性參與其間。事實上稅法規定不能面面俱到,總是留下壹定的空間讓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比如稅收行政處罰的幅度等。
4.稅收執法具有主動性
這是與稅收司法活動相區別的重要特點,稅收執法是積極、主動的行為,而不像稅收司法活動那樣具有被動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則。這也是稅收執法具有的職權和職責相統壹特點的體現。稅收執法既是稅務機關的職權,又是稅務機關的職責,當壹定的涉稅事實出現時,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履行這種職權行為,而不得放棄、轉讓。
5.稅收執法是有責行政行為
有責行政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要求,這是為了克服稅收執法主體專制和濫用權力,保障稅收執法相對人權利的根本措施。稅務機關必須對其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對於違法行政對相對人造成的損害要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第壹條為提高稅務人員執法水平,保證稅收執法隊伍基本素質,調動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人員從事稅收執法活動,必須依照本辦法恨取得執法資格。未取得執法資格的稅務人員,不得從事稅收執法活動。
第三條稅務人員依照本辦法取得相應執法能級。
執法能級與獎金福利掛鉤,執法能級間的獎金福利應適當拉開檔次。
執法能級應作為聘任、提拔、選用幹部的重要依據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