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1年第30號)規定,本次緩稅的對象為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包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
因此,如果您符合公告第壹條“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小微企業)。”就可以享受緩稅政策。
2.問:我是制造業的個體工商戶,在2022年1月申報期內選擇將2021年第四季度應當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全部延緩到4月申報期內繳納。我享受緩稅政策,是否影響我在2022年3月底前辦理2021年度個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答:納稅人符合條件,選擇適用緩稅政策的,其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所得稅匯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享受緩繳政策確定的繳稅期限繳納緩繳稅款。假設您有因為補充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辦理2021年經營所得匯算清繳退稅,則依然可以正常辦理匯算清繳退稅,不受享受緩繳2021年第四季度稅款政策的影響。
3.問:我是符合公告規定年銷售額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且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如何享受緩稅政策?
答:您無需確認,2022年1月稅務機關暫不劃扣您2021年第四季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關稅費延緩繳納3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劃扣2022年第壹季度應繳稅費時壹並劃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