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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註銷後可以恢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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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稅務註銷後能恢復嗎稅務註銷後不可以恢復,如想重新經營,應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二、企業註銷稅務登記需要提供的資料(壹)《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2份;

(二)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及復印件;

(四)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復印件;

(五)《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IC卡繳銷表》;

(六)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

(七)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稅部門簽章的《註銷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申請表》。

三、公司註銷稅務登記流程(壹)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二)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並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件;2、原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三)原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後,在收到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四)原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將簽註審核意見後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退還壹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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