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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註銷即辦資格

事項名稱

稅務註銷即時辦理

申請條件

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領用過發票(含代開發票)、沒有欠稅和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納稅人,查詢時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註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發票和稅控專用設備的企業分支機構,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並且不就地預繳或分配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註銷時,稅務機關提供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1.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

2.對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

(1)納稅信用級別為 A 級和 B 級的納稅人;

(2)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 A 級的 M 級納稅人;

(3)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4)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5)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7 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6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五章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 號)第二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註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64 號)第壹條

6.《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簡易註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註發〔2021〕45 號)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註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章。

5.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身份證件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發票領用簿》等資料。

6.對適用稅務註銷即辦流程的納稅人,資料不齊的,稅務機關可在納稅人作出承諾後,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並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 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 D 級管理。

7.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註銷前,應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其中:

(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辦理稅務註銷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人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申報辦理稅務註銷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3)出口企業應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後,申報辦理稅務註銷。

8.處於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註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

9.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註銷,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稅務機關辦結稅務註銷後,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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